

评审中心简介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贵州省自然厅现将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的三项评审工作进行移交。
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2020年第7号文公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成为五家评审机构之一,(以下简称“中化贵州院”)于2020年5月成立评审中心。负责按评审规则和程序组织开展报告(方案)评审,将评审结论通过合规的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中化贵州院评审中心已受理多个报告(方案)。
我院可受理的报告(方案)类型:
(一)省级负责办理登记的矿种,12种战略性矿产:煤、煤气、金、铁、铬、铜、铝、锆、磷、萤石、锰的资源储量报告及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
(二)除部级、省级、县级发证的《矿产资源分类目录》中的其他矿种。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采矿权):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砂、砖瓦用黏土、砖瓦用页岩。
(四)贵州省内所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五)第三方委托受理评审报告(额外签订评审受理合同)。
(六)申请人提交评审资料须符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等国家规程规范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资料,评审机构可不予受理。
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工作应遵循如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通过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将报告(或方案)转送有关评审专家;
(3)对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备案机关诚实、守信;
(4)不得与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备案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弄虚作假;
(5)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在评审会议结束时,应将评审会议确定的主要修改意见整理成文稿,分送评审专家组成员、申报单位;
(7)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建立完善的评审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评审中心职责:
组织评审和监督评审过程,确保评审公开、透明,评审结果客观、可靠。
(一)做好评审会议的组织和筹备工作:对受理的报告(方案)进行登记,并根据日程安排发放报告(方案);负责安排评审会议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布置会议室;负责评审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文稿的打印、整理、归档等工作。对评审有关的材料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进行登记、存放、保管工作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联络相关专家。矿业权人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储量报告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的主编必须到会,会议材料齐全有效,原则上评审专家必须到会,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得开会。
(二)保证评审专家在评审会上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针对重要分歧意见,提醒专家组集中讨论后形成正式书面意见,如仍有分歧应在评审意见书中体现。
(三)评审会上,评审中心或专家组长可根据会议情况终止评审,实行“三不审”制度,即:由于申报单位、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制人等有关人员缺席,影响报告(方案)评审效果或质量的,专家组长有权终止报告(方案)评审。会议期间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不齐全影响评审工作的,专家组长有权终止评审。
评审会后未按照规定将修改后的报告(方案)提交专家组复核(审),或经复核(审)仍不合格的,原专家组不再受理。报告(方案)终止评审,另行申报。
(四)做好评审会议记录。重点记录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专家个人评审结论、分歧意见及讨论处理情况,如实反映评审会议情况及评审会议结论。
(五)对矿业权人反馈的“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内容齐全性及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审核,确保每条意见均有反馈。
中化贵州院评审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中心1号34层。
电话:0851-8597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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